本报讯(记者田霜月实习生邹妙玲)昨日,《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新增规定明确,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上次草案提交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名更名应当慎重,尽可能减少地名更名,因此,本次草案新增内容:不属于“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情况的,可改可不改的或者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予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