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开展地名文化遗产分类调查与评估活动。调查范围包括古政区地名(含古县、古镇)、古聚落地名(含古城和古都、城市古街巷、古村落)、古建筑地名(含古寺庙、古楼阁、古塔幢、古驿道、古桥梁等)、古山川地名(含地质形成古远的山、河、湖、洞、泉、关隘等)、古坊店地名(含古老工厂作坊和商业店铺)五大类,调查内容包括古地名的历史沿革、地名语词文化和地名实体文化、保护利用情况三个方面。调查活动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实施,采取分类、分期、分阶段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在分类调查和有关县(市)提交古地名文化调查材料的基础上,由各省(区、市)会同“中国地名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专家组,对全省(区、市)地名文化遗产进行评估论证;在各省分类调查评估后,组织专家对全国地名文化遗产进行分类综合评估,评价估测出各类地名文化遗产的存量与分布、形成背景与年代、地名文化含量与特征、保护与利用价值等,作为实施“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各项活动的科学依据。因而,调查与评估是“工程”的基础工作。
第二,建立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体系。在分类调查与评估并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地名和相关学科专家,制定了“中国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遵照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及其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地名文化遗产的分类和本质特征,本标准体系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鉴定各类古地名是不是地名文化遗产的“基本标准”,综合考量影响地名文化遗产价值的时间、专名和文化内涵等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第二部分为鉴定各类地名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对象的标准,它以第一部分“基本标准”为基础,进而对其地名文化的含量、突出或独特之处和普遍价值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本标准体系是鉴定我国各类地名文化遗产及其重点保护对象的技术标准,具有较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进一步将评价鉴定体系按联合国《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宗旨和原则深化、细化,切实按地名自身规律,科学地分类、分级、分层以标准甄别,使文化内涵丰富、有重要文化价值的各民族语言文字地名得到有效保护;解决当前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中部分认识混沌,盲目浮躁等问题,确保我国的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同时为联合国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做出进一步贡献,特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了《地名文化遗产 鉴定》国家标准。
目前,《地名文化遗产 鉴定》国家标准专家起草组已经成立并展开工作。
第三,对地名文化遗产评价与记录。对我国地名文化遗产的评价鉴定和记录备案,通过两步进行。首先,在各省(区、市)开展地名文化遗产分类调查与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基本标准”对每个古地名逐一进行评价鉴定,判定其是否为地名文化遗产,并将认定的地名文化遗产载入《中国地名文化遗产名录》;第二步,在被认定为各类地名文化遗产之中择其具有典型性的,可申报重点保护对象——千年古县、千年古城(都)、千年古镇……,经专家组调研论证并推荐后,依据“地名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对象鉴定标准”中的相应标准,认真公正地评价鉴定,凡被认定为重点保护对象的均载入《中国地名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对象名录》。两级《名录》,表示被载入之古地名的地名文化遗产资格及其保护级别,并以示记录备案。